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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发的上架感言(1 / 1)

我签约的时候不知道合同有改变,所以就直接签了,没有看,因为我以前就签过,所以这次就被坑了。

在新的合同里,我们这些码字的只是网站聘请的人,作站的,我们只是码字工人,这真的挺伤害感情的。

更令人震惊的是我们分得的钱变成了净利润,还需要我们这些码字工承担运营费用,这就意味着网站要是随便说自己亏钱的话,我们这些码字工不仅没有收入,还要倒贴钱。

而且合同里面还明确提出来了我们不算他们公司的员工,所以不必要付出任何类似于五险一金之类的福利和底薪,相当于我们是在免费给人打工,还需要承担网站的运营风险。

码字工的作品一直归属网站,时效持续到我们死后五十年,这真的很聪明。

码字的软件叫做作家助手,太嘲讽了,我们只是码字工,不是作家。

静观其变吧,先继续写,反正文笔已经磨练的差不多了,不行的话就只能烂尾了,到时候整理一下大纲,到其它网站写。

合同里面说我们这种码字工一年内不能换网站写,新的作品也应该归网站所有,除非邮递书面通知过去,然后被网站拒绝。

要是这个瓜不行了,那我就换身份证去其它网站,或者干脆不写了。

写这玩意儿只是一个爱好,签约也是为了能够让更多人看到,毕竟签约才有推荐,现在不必了,这书和我没关系,它是网站的。

c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是目前最大的关键,因为这一条规定了“委托创作”也就是抢手的合法性,是原创者被合同剥夺著作权的法律依据我们针对这一条提出修改意见,就是希望国家能在法律层面进行完善,防止第十七条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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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十七条“委托创作”,建议草案增加以下条款受委托创作的作品,需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受托人与委托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雇佣关系。 2委托人提供基本数据、核心创意、作品大纲等资料,受托人根据这些资料进行创作。如不属于以上情况之一,即使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了委托协议,也不能认为作品属于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建议理由创作者与发行方签订协议时,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为了避免发行方依靠自身强势地位,强迫创作者以“委托创作”形式放弃著作权,需要在法律层面予以完善,防止委托创作协议被滥用,保护创作者的利益,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与活力。

第四步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完成说明因为第十七条在修正案草案中没有修改项,所以不能在左边选择“目录项”,直接这样提交上去就行了。我自己已经做完,最后有没有用不知道但反正只是随手几个点击的事情,尽人事,听天命,有枣没枣,打三杆子。c

女作家夜遇劫匪,颤抖说“大哥,我是写的,30多岁了工资还不到3000元,逢年过节,连100块钱都没人给发,送礼的也木有,这是我的三级作家证。”劫匪眼含泪花“妹子,俺也是作家,写散文的,快40了无房无车,娶不到老婆才出来做匪的。你走吧,对了,边上那条路千万不要走,更凶险,全是写诗的,都穷疯了”女的说“大哥,你打劫应该走下边那条路,那全都是书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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