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门小说网 > 都市言情 > 现代奇人续 > 第492章 临走前也要礼物 (2)

第492章 临走前也要礼物 (2)(1 / 1)

石室藏书中有一部分为契约,我称之为敦煌契约。八??一w≈ww.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于196o年编成《敦煌资料》第一辑,由中华书局出版。其中就有这部分契约,共12o余件,分为买卖、典租、雇佣、借贷和其他契约、文书五个部分。买卖契约有田地、宅舍,车牛,奴婢等契约。在这批契约中,有书年号的。有用干支纪年的。敦煌地区在唐德宗建中二年(781年)曾为吐蕃所占,至宣宗大中五年(851年),又归于唐朝。敦煌契约中用干支纪年的部分,大约是吐蕃占领时期的遗物。最早的一件有年号的契约为《唐宣宗大中五年(851年)僧光镜赊买车钏契》[3]最晚的一件为《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年)韩愿定卖妮子契》。敦煌契约中还有部分契约式样,即所谓“书仪”,是为人们书写契约提供格式的。其中有“分家文书”、“放良文书”、“放妻文书”、“遗嘱”等式样。

徽州治今安徽歙县。隋唐时,已为一方重镇,名歙州。北宋改称徽州,元代升为徽州路,社会经济较展,经商者很多。至明清时,出现了不少商人地主。解放初期,这一地区有许多旧契约流向社会,最多的一批有一万余件,其中南宋和元代的也相当多。由于当时的人对此种文物不甚重视,没有及时收购,致使此批契约长期在社会上辗转流传,可能后来流入北京,分藏于北京图书馆,中国历史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经济研究所。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处,徽州契约中的宋元契约大约尚有1oo件左右。现在屈指可数的约6o来件。其他均为明清和民国契约。南宋和元代契约原件在他处尚无现,所以徽州的宋元契约就成为契约中的珍品。

徽州最早的一件契约为《南宋嘉定八年(1215年)徽州吴拱卖山地契》,最晚的一件为《元至t十七年(1367年)徽州吴凤郎卖山地契》o其中还有两件契约很值得玩味,一为《宋龙凤五年(1359年)徽州谢志高卖山地契》,一为宋龙凤十年(1364年)徽州谢公亮退地契》。“宋”是元末农民起义军红巾军领韩林儿的国号,“龙凤”是他的年号。起义军领之一朱元璋奉韩林儿为主,用“龙凤”年号。他的部将胡大海于元至正十七年(宋龙凤三年,1357年)攻占徽州部分地区,因之出现了用“龙凤”年号的契约。此外,还有一些“税给”,是由税务部、门给予纳契税户的收据。明清时期,名曰“契尾”,都要粘连在契约之后。徽州税给也是迄今所见最早的契尾原件。

明清和民国契约原件在我国各地都有一些。现在大多数省级以上的图书馆、博物馆、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有文科的高等院校图书馆等,或多或少都有。收有千件以上契约的单位不在少数,有数十件,数百件的很多。近1o年来,各县档案馆(局)、博物馆、文物管理所等,对残存于民间的契约原件也注意收集。所收契约,明代中期以前的很少,清代前中期的也不多,道光以后至民国时期的最多。这些契约有用白纸写的,有盖官印的红契,也有无官印的白契。还有部分官印契约,有的粘连契尾。

明清时期的契约数量巨大,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也很多。除一般财产关系,家庭关系外,明代官印契约、契尾上讲到用契税支援辽饷,练饷,剿饷问题,清代北京地区的契约上反映出清朝后期满洲贵族卖地卖房给汉族商人的事,清代绥远(今内蒙古********)、包头等地的契约上反映出很多蒙古人出卖或出租房地产给汉族商人的事。江南不少地区的卖地契约中有杜卖、有活卖、有卖田骨、有卖田皮,有找价绝卖等,反映了一田二主,一田三主等复杂的土地关系。一些口岸地区的契约,反映出外国教会、外国商人恃强占田占房屋的情况。还有一些契约反映出在农村中买卖人口的情况很严重。

宋元时期,今宁夏、甘肃、新疆等地的西夏人,畏兀儿人和吐蕃人留下了一些契约。有用汉文写的,亦有用民族文字写的。有用中原王朝的年号纪年的:有用民族政权的年号纪年的,如西夏人用“天庆”年号;吐蕃人则用生属纪年。有买卖田园,房屋、牲畜契约,也有典当契约。我国前辈学者如黄文弼。冯家异诸先生,生前做了不少这一方面的工作。

李强说完继续笑着说道:“在青铜器中,只有西周的青铜器上有契约资料,春秋、战国时期的青铜器没有这种资料。

西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土地不许买卖。《诗·小雅·北山》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礼记·王制》曰;“田里不鬻。”这些记载都证明了上述情况是事实。土地既为国家所有,不许买卖,就是尚未变为商品,因之也就没有土地买卖契约。其他动产多已成为商品,重要商品在买卖时,已使用契约,而且有专任官吏“质人”负责管理、监督此事。当时的买卖契约叫做“质剂”《周礼·地官·质人》曰:“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奴婢)、牛马,兵器,珍异,凡卖价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邦玄注:“大市,人民、马牛之属,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这种买卖契约亦叫做“小约剂”因广泛用于民间,所以称为“万民约”

西周中后期,“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田里不鬻”的原则虽未变化。但由于社会经济的展,在贵族之间已生了土地的抵押、典当,赠送,赔偿等关系,并出现了相应的契约,与上述民用质剂相应,叫做“大约剂”因只行用于贵族封君之间,所涉及的是封国、采邑疆土之事,所以称为“邦国约”这种契约也是先写在竹简木牍上。再折券为二,双方各执其一。然后再铸于鼎彝上,《周礼·秋官·司约》曰:“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郑玄注;‘大约剂,邦国约也。书于宗庙之六彝,欲神监焉。”唐人贾公彦曰:“使人畏敬,不敢违之。

”[4]载有这种资料的铭文不是照录契约原文,主要是记载此事的经过。中间或详或略地述及立约之事,如周恭王三年(前916年)的卫盉,五年的五祀卫鼎,九年的九年卫鼎[5],恭王时的格伯◆,孝王二年(前883年)的口鼎,厉王二十五年(前833年)的◆从盨,厉王时的矢人盘等[6]。都是如此。对契约内容记述较详的,有立契时间、缔约双方名字、标的、契价和交割、见证人等内容,与“万民约”基本相同。在日后土地国有制破坏,土地私有制产生展,土地买卖关系展的情况下,此“邦国约”之名不复存在,使用于土地转让关系之中的契约也是“万民约”青铜器上的契约资料的现,为研究先秦契约和土地制度等提供了宝贵资料。

扎西多吉的孙子听完李强的话,满足的点点头笑着说道:“李叔叔,我想我以后都不会寂寞了,因为有这么多我学不完,现不完的东西,我会用我所有的时间来现这些,还是太爷爷说得对,既可以为国家多做一些贡献,还可以让自己多学到一点东西,如果以后学得有李叔叔那样好就可以了,这样的话,别人一问我也就知道了”

钟文秀点点头笑道:“你说得一点也没有错啊!你的李叔叔的确学得很好,只是你不知道的是,你的李叔叔不管是在哪一个方面,都是很厉害的,以后你要记得,你想要学会有样东西,会的东西就必须要多,因为其他的知识也很重要,他们都是联系到一起的,不能够只选择一样,而不去学其他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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